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
債 權 人 華升上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政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已屆清償期或以依
民法第478條催告返還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