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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5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可可亞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郁晃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麗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。   二、敘明本件係對「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」或對「陳     麗如」請求?如係對「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」請     求,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為「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     司」,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;如係對「陳麗如」請求,     則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陳麗如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    (內容須清晰)。   三、如係對「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」請求,請提出杏     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;如係對「陳麗如」請求,請    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四、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 %之依     據(若無法釋明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    ,並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   五、請債權人更正為正確送達處所(支付命令送達債權人之     地址)。   六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」繕本二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