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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競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票據是否已收受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