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寶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
釋明文件影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5 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