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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高譜電熱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釋明為發票人交付前或交付後遺失。   二、請更正附表(發票人應增填「杜立仁」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