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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俊忠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9年度司催字第31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│一0七─NX─0000000│股票 │1 │600 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附記: 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(註一) 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,法 院於民國(下同)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,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。 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,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。 (註三)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,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