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
聲 請 人 祥豐輪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德豐
上列
聲請人祥豐輪業有限公司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,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
持有證券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,
惟聲請人
稱該票據已經持有票據人申報權利,並提起訴訟,故該票據
非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依上說明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