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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祥豐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豐 上列聲請人祥豐輪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,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證券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,惟聲請人 稱該票據已經持有票據人申報權利,並提起訴訟,故該票據 非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依上說明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