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添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1 、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   2 、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,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     人,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     何?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?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