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
聲 請 人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阿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又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所載,聲請人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
經過情形為何?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
遺失?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6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雖聲請人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,
然聲請人說明票據以郵局掛號函件寄出,已確定送達於受款
人富邦人壽,富邦人壽區域辦公室搬遷時,遺失該票據,顯
見聲請人
非票據權利人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