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71號
聲 請 人 李萍美即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,准予展延至民國一○九年九
月三十日止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
3 項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有限公司之清算
準用之,同法
第113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起就任艾斯
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茲因尚有待向國稅局申請事項,致
無法於
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,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。
三、
經查。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108 年
度司司字第264 號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
核閱屬實。是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
自109年3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9月30日止。
爰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