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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展期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萍美即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,准予展延至民國一○九年九 月三十日止。 理 由 一、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,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起就任艾斯 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茲因尚有待向國稅局申請事項,致 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,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。 三、經查。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108 年 度司司字第264 號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。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 自109年3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9年9月30日止。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