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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拍字第244 號聲 請 人 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柏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欲請求拍賣之金額。 二、債權釋明文件。 三、查報相對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及其最新戶籍   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