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柏修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裕祥企業有限公司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
拍賣抵押物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欲請求拍賣之金額、
債權釋明文件、查報相對人是否有選任
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
文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