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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柏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裕祥企業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欲請求拍賣之金額、 債權釋明文件、查報相對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 文及其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