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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秀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呂秀美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、   322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相   符之附表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鎂鑫工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張育謙、黃金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