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9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呂秀美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呂秀美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、
322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
不動產登記謄本相
符之附表。
二、提出
債務人鎂鑫工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張育謙、黃金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