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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勝翔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勝 相 對 人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准予拍賣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,通知債務人,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,即就其留置物取償。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為清償者,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,就留置物 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,或取得其所有權;又質權人於債權已 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 清償,民法第936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89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 ,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號解釋意旨,應先取得執行名 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,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 8 號裁定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委託聲請人維修如附表所示動產 積欠維修費用690,113 元,相對人迄今尚未支付,屢經催討 仍未獲清償,經聲請人於108 年11月4 日以中壢觀音郵局存 證信函第0058號通知相對人,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,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在案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, 以資受償,並提出存證信函、發票、調解筆錄等為證,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