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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全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賴明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賴明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 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