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0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邱萬、立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
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邱萬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,請提出
相對人邱萬之除戶謄本、完整
繼承系統表、全體
繼承人之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向
家事法庭查詢相對人邱萬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
限定繼承
以及陳報
遺產清冊或有無受理選任管理人等事件,並提出查
詢之法院函文。
三、請提出最新一類登記謄本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