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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相 對 人 翰祥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政熔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 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 提出本票3 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(新 台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108年10月17日 │250,000元 │108年11月25日 │108年11月26日 │WG六八五六四二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108年10月17日 │250,000元 │108年12月25日 │108年12月26日 │WG六八五六四二│ │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108年10月17日 │250,000元 │109年1月25日 │109年1月26日 │WG六八五六四二│ │ │3 │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