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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蔭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二、請表明明確提示日(聲請狀陳報之提示日為民國(下同     )109 年12月24日與附表所載108 年12月24日不符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