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
聲 請 人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陳俊亨、潘家慶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,經本
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
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,000 元、表明是否曾持
系爭本票向相對
人為付款之提示?如是,請表明「提示日」,並更正以「提
示日」為利息起算日,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聲請人僅補繳聲請費,其餘逾期
迄未
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