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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捷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鈞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捷昕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    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(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    108 年12月27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