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52號
聲 請 人 捷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月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鈞浩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捷昕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
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(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
108 年12月27日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