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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7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9 年度司票字第2795號 抗 告 人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列抗告人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 定事件,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