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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29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利墾工業有限公司、李輝中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究為1,111,000 元或   為1,110,000 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