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怡君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票據法第124 條
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
之規定,本票得請求自「到
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
聲請狀
聲請自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
惟本件「提示日」不明,請具
狀《分別》表明《各本票之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
算日。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
系爭本票
所載「到期日
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