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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傑、吳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陳聰傑、吳明蘭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二、表明相對人姓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