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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樂到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怡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本票正本2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