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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 聲 請 人 新一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志遠、余蕎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之係陳志遠抑或陳智遠   ?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