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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
聲 請
人 新一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謝孟宇 上列
聲請人
與
相對人
陳志遠、余蕎茵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之係陳志遠抑或陳智遠 ? 貳、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劉彥伶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