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
聲 請 人 兆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福春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江營造有
限公司、王華凌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聲請人兆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全富發
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
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
王華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