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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兆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江營 造有限公司、王華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兆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全富發建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王華 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 9 年7 月1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 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