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
聲 請 人 兆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福春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江營
造有限公司、王華凌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,
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兆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全富發建設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相對人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相對人王華
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
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
9 年7 月1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