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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曾繁達、黃國豪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本票之金額為2,066,000 元或為   2,660,000 元(本票影本上所示金額為2,066,000 元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