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、曾繁達、黃國豪間
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本票之金額為2,066,000 元或為
2,660,000 元(本票影本上所示金額為2,066,000 元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