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39號
聲 請 人 異圖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沅汎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張雅涵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
額新臺幣4,000,000 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影
本一份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聲請人
非受款人,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
制執行,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