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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異圖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雅涵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 額新臺幣4,000,000 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影 本一份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聲請人非受款人,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