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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45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弘安運輸有限公司、鄭文華、黃鳳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弘安運輸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 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