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
聲 請 人 京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孝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昇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京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昇特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