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40號
聲 請 人 華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政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華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
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