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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聲 請 人 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旭永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