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2號
聲 請 人 黃正南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睿成土木包工業、禾盈有限公司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,
經查
禾盈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
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
,並更正其法定
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
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
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
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,並請提出睿成土木包工業之商
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馮芷婕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,
經本院民國109 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
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