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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黃正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睿成土木包工業、禾盈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 禾盈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 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,並請提出睿成土木包工業之商 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馮芷婕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, 經本院民國109 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