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
聲 請 人 林俊輝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,經本
院民國109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
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、聲
請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寄存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