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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先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。 一、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,本票上雖有免除  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,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   款之提示。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  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   為到期日,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「…屆期,經提示…」,聲請人並請   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,聲請   狀亦未記載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,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   即利息起算日為何,及其提示、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。故請   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「直接當面之提   示」,並為付款之請求?    (1)如已提示,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?請填載如附件所      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。    (2)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,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      本票之聲請,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      聲請? 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