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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7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     料及法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之裕康中醫診所營     業登記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