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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8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 聲 請 人 李衍宗 聲 請 人 李衍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李衍宗、李衍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     省略)。  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 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