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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聲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朱希勝 相 對 人 家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、林慶文、李世涓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利息究自到期日107 年4 月20日起算   或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107 年4 月21日起算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