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
聲 請 人 朱希勝
相 對 人 家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金貴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、林慶文、李世涓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利息究自到
期日107 年4 月20日起算
或自附表
所載利息起算日107 年4 月21日起算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