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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6459號 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