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、賴文彬、鄭美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相對人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全旺通   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