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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6773號 抗 告 人 謝定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築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