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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7219號 聲 請 人 均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璽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詹益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(依票據法第   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,本  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利息。請填  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回本院。)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