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司繼字第1754號
聲 請 人 湶騰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沛汝
關 係 人 歐芸溱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被
繼承人鄭㨗隆之
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家事
非訟事件,除
法律別有規定外,
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;
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
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
又民事訴訟法有關
當事人能力、
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
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。
再按原告或
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被
繼承人鄭㨗隆之
債權人,
惟
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
拋棄繼承
,又聲請人已向本院就被繼承人之
債務人提起代位
求償訴訟
,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,
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
等語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㨗隆之遺產管理人,
經查
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沛汝,聲請人由歐芸溱為法定代理
人提起本件聲請,顯係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經本院於
民國109年12月14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,該
通知分別於109年12月18 日送達、109 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
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然聲請人
迄今仍未補正法定代理人
,足認聲請人聲請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
揆諸前揭說
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