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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指定遺產管理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湶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汝 關 係 人 歐芸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㨗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 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。 再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㨗隆之債權人,惟 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,又聲請人已向本院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提起代位求償訴訟 ,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,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㨗隆之遺產管理人,經查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沛汝,聲請人由歐芸溱為法定代理 人提起本件聲請,顯係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2月14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,該 通知分別於109年12月18 日送達、109 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法定代理人 ,足認聲請人聲請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揆諸前揭說 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