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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繼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秀珠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張春輝(亡)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春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,向法院報明」、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」,民 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張春輝業已於民國92年6 月2 日死亡, 惟查其死亡時尚有子嗣及配偶,而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,是被繼承人死亡時自由其子嗣及配偶當然繼承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,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,故不 得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,準此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