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司繼字第983號
聲 請 人 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秀珠
相 對 人
即被
繼承人 張春輝(亡)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被
繼承人張春輝之
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
親屬會議於一個
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
由,向法院報明」、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
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
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
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
公示催告」,
民
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被繼承人張春輝業已於民國92年6 月2 日死亡,
惟查其死亡時尚有子
嗣及配偶,而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而開
始,是被繼承人死亡時自由其子嗣及配偶當然繼承被繼承人
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,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,故不
得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,準此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