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世珈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興鴻
相 對 人 林冠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,200元,及自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08 年度訴
字第218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,並
諭知
第一審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,餘由原告即
聲請人負擔確定,
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聲請人於第一審
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500 元,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
,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8 即5,200 元【計算式:6,500 ×8/
10=5,200】,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,
200 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