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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相 對 人 和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47號擔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 臺幣48萬935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 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。所謂訴訟終結,包括執行程序終結; 於假扣押執行事件,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,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,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 ,亦可認為訴訟終結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 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05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 ,曾提供新臺幣480,935 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 字第11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撤回兩造間 給付貨款事件訴訟,聲請人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該 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,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定21日期間通知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,爰聲請裁定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業據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、和解 書、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、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及已通知 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。聲請人既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,且距 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,按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已 不得再聲請執行,應認訴訟已終結。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附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