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信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民 相 對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8,123元,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經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748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,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確定,合先敘明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 果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期日諭知為新臺幣(下同)5,760,630 元,應徵裁判費為58 ,123元,由聲請人預納,從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58,123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