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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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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黃潘燕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上開規定並為假 處分所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、第533 條定有明 文。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 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 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,經本院以92年 度裁全字第5697號裁定准許在案,因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 案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 付票款等債權,聲請為假扣押裁定,經本院92年度裁全569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惟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,經本院 92年度桃小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確定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核無必要,應予 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