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82號
聲 請 人 黃潘燕雪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
上開規定並為
假
處分所
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、第533 條定有明
文。
惟法院限期命
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
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
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,經本院以92年
度裁全字第5697號裁定准許在案,因相對人
迄今尚未提起本
案訴訟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命相
對人限期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
付票款等債權,聲請為假扣押裁定,經本院92年度裁全5697
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惟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,經本院
92年度桃小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確定,
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核無必要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